安吉县北天目生态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和规范基金会会计制度,保障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安吉县北天目生态公益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财务决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二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基金会年度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根据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基金会年度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组织落实理事会决定的年度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基金会收支预算执行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有关规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批准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指定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基金会财务部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财务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
基金会财务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和监交。
第七条 财务专用印鉴专人保管。网银付款,制单和审核分开专人操作,不得一人兼任。
第八条 基金会依法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根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坚持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节俭高效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在每年12月份向秘书处提交下一年度部门项目收入、支出预算,秘书处负责协调汇总项目预算,拟订年度财务预算,经理事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法规或政策变化、工作计划重大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提请理事长批准,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必要时应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秘书处协同财务部,负责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每年7月汇总分析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每年1月汇总上一年度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向理事长报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捐赠收入和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分类核算。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基金会所实现的资金运作的合法收益。
第十四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理财收入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十六条 基金会捐赠收入必须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收据。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根据捐赠人意愿专款专用。设立专项基金的,应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支出、其它支出等。
公益事业支出是指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业务,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等。管理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其它支出是指利息支出、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它税金及附加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各项目专员在申报项目支出时,应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并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项目预算明细和申请金额。基金会年度预算编制须经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审核,提交理事会决定。
经理事会批准的预算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应按基金会规定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预算执行。经审批的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六条 费用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基金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就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等。
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其他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时,捐赠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捐赠物资折价中支付。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基金会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凡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和实物,均应使用加盖基金会财务专用印鉴的捐赠收据。一般情况下,须捐赠资金到帐后方能开具捐赠收据。收据管理要做到:
(1)机打纸质捐赠收据由专人保管。
(2)启用前先由收据保管人与开票系统中核对领用数与纸质实物数是否一致,并在专用收据登记本上登记起讫号码。
(3)每天核对纸质库存数与系统库存数,确保两者一致。
(4)每开一张必须登记在电子档上,连号登记,作废号码也要登记。
(5)已开收据存根联由收据保管人妥善保管,申请领用收据时,核销已开收据,存根联上交财政管理部门核查,结束后,存根联退回本基金会,存根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指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购置的实物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或单价在两千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属于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对自用固定资产,应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基金会财务部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应收款清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不准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属于基金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基金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财务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按照章程的规定接受监事的监督。财务部应及时提交财务和会计资料供监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接受审计的情况,应向理事会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主动提请相关部门帮助整改。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依照规定向业务主管机关提交理事会任期审计报告,并按照业务主管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同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章 财务决算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综合反映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情况。
第四十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信息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基金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基金会会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批准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参照《安吉县北天目生态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涉及采购相关事项,参照《安吉县北天目生态公益基金会采购制度》执行。涉及保值增值投资相关事项,参照《安吉县北天目生态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实物捐赠的,参照《实物捐赠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修改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