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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北天目生态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来源:时间:2022-09-08 16:40

安吉县北天目生态公益基金会

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明确信息公开范围、方式与责任。

第二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信息真实性审核,杜绝虚假、误导或遗漏,不得用新闻发布等替代信息公开。

第三条 基金会应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章程、组织机构成员信息、下设机构情况、重要关联方、联系方式及网络平台、相关制度等,于形成后 30 日内公开,并在住所提供纸质文本供查阅复制。

(二)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相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相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投资、交易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年度工作报告在提交民政部门后,依规定时限在统一平台公开。

第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活动现场或载体显著位置公布相关信息,并在统一平台公开;合作募捐需公开合作方信息;互联网募捐按规定发布信息。

第六条 与其他组织合作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项目名称、内容、地域、受益人群、款物收支、支出计划及剩余财产处理情况(若有);募捐周期超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部分信息。

第七条 设立慈善项目时公开项目名称与内容,结束后公开相关情况;涉及慈善信托的,公开信托名称。

第八条 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每年至少一次公开信托事务处理及财务状况。

第九条 重大资产变动、投资、交易及资金往来发生后 30 日内,公开具体内容与金额,标准由基金会依法律法规在章程或财务制度中规定,经财务部门提交、秘书处审核后公布。

第十条 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公开具体内容与金额。

第十一条 为年度报告、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独立信息条目,更正信息需公布说明;基本信息变更后 30 日内公开。

第十二条 定向募捐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相关情况,捐赠人要求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招募志愿者应公示服务相关信息及风险。

第十四条 公开信息应与有关机关登记信息一致,基金会内部及不同渠道公布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与修订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确保与时俱进,适应公益事业发展需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确保权威性与合法性。